原生态音乐文本可以用来比赛吗?

关于两种音乐文本的思考


文 ·黄红英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地道本土文化的日益重视,似乎在“原生态”文化形态上比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出从没有过的深切关注。人们似乎不再满足于对一般的“民族”文化形态的全景式的探讨,甚至对已有的探索成果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怀疑。或许,人们认为,对民族文化作一般的审视,却因为所掌握的民族文化信息,已经过种种文化因素的“侵蚀”,使之与更为地道、更为原始的“原生态”文化拉开了一段距离,同时,人们也仿佛相信,那些业经拉开距离的“一般民族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已丢失了许多信息,并染上了重重现代化色素,而这种已被“沾染”的文化表象,已失去了它作为历史文化的价值。换句话说,这种“一般的民族文化”并不能代表更为深刻、更为本真的民族文化,更不可能展现出其应有的文化内涵或精神意蕴。

在音乐文化领域,这种对传统文化本义的追问似乎比别的文化领域来得晚了一些,但从这几年的势头来看,它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从近些年国内所举办的高规格大型歌唱比赛中我们就可看到,从前与西洋美声唱法并立的是民族唱法,后来又增加了通俗唱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可近年来,在这三足鼎立的框架上,又增设了“原生态”唱法这一品类。显然,所谓“原生态”唱法是隶属于“民族唱法”的,那就是说,它并没冲破“三足鼎立”的态势。那么,它的出现又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呢?其实,这里已透露出一种信息,那就是:对一般民族唱法提出文化质疑。显然,这种质疑不是基于工艺层面的,人们并没有怀疑这种唱法的审美价值,更没有对它的前景有任何顾虑,甚至还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然而,人们对它的质疑,却是在另一层面的,那就是作为传统文化的一种历史信息载体,由于一般的民族唱法确实与长期处于特定地域文化环境中的、至今还在应用的“原生态”民歌及其表演形态已拉开了十分明显的距离,那就是说,这两者已经很不相同。前者(一般民族唱法)更具工艺性,后者更具仪式性与实用性(原生态唱法);前者更具审美价值,后者更具文化价值;前者更适于欣赏,后者更适于文化解读。再加上广布于传播媒体的唱片,其所负载的音响信息大都经过现代配器与和声(西洋)手段的点缀,这无论对于“一般性的”民歌(一般民族唱法),还是对于“原生态的民歌”,无疑都是一种“扭曲”,尽管这种“扭曲”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善意的;或者,编配者本身就没有意识到这里还有个“地道风格”的问题。尤其是对“原生态”的文本,人们所想做到的,仅仅是让它具有更高的审美价值,因而,他们努力在工艺层面上接近这一目标,由此放弃了它原有的实用性与仪式性功能。也或许,要真正重构这种“原生态风格”,除了特定的“原生态表演者”之外,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表演与编配行为都会构成“损害”。至于那些出于商业效益的选择,或猎奇制胜的选择,那就更不用说了。

现在的问题是:这两种都属于民族性的东西,一般来说它们都具有文化价值(尽管程度殊异,或侧重不同),但由于接受者的立场不同、所怀的审视目的不同,这两者之间本身就具备的文化功能的差异,也就在这种不同的选择中突现出来了。

如前所说:一般的民族唱法以及为这种民族唱法所创作的民歌风格作品,更多地倾向于艺术审美(尽管它也驮载着一定的文化信息或意蕴),而这种审美在其实践的历史过程中,也无可避免地、或是自觉与不自觉地受到其他风格的某些因素的影响,如:科学发声、气息传送、特定演出场所(如音乐厅)所提供的音响经验、民众的审美意向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之日益与其原生态拉开距离。但从审美角度上看,它非但具有十分正当的理由,因为这种“一般性的民歌”已抛离了其过去曾经有过的地域文化环境与功能属性,它日益走向艺术审美这一境地,而不再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地域文化信息载体,因而,它不必刻意计较它的原始(原生态)准则。

可是,作为驮载着鲜活的民族历史文化信息的“原生态民歌”以及它的表演形态(诗歌舞三位一体),它本身就是一种“文本”,人们之所以关注它,并非出于纯然的艺术审美,而是把它看作是一种类似于“文化化石”一样的东西,因为它在较长的历史时段中,由于种种原因与处于强势的“精英文化”(士大夫、文人)或具有一定地域覆盖面的“主流文化”(汉族)相隔离,并由此保留住其原有的风格与形态,它仿佛在主流的历史文化时序上被抛开或处于边缘状态。因而,在这样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中冷藏了自己,并与主流文化越来越远,以至被彻底忘却。或者,它们从来就没有被自身民族以外的其他人所意识到。然而,随着世移事异,以及现代交通与咨讯的飞跃发展,这种隔离状态一旦打开,相形之下,这些原生态的东西,作为一种文化信息却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在主流文化发展时序外的一个相对停滞或冻结了的截面,而这种业经“冻结”了的截面,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读特定地域、特定民族、特定地理环境中特定生活方式的鲜活文本。应该说,不同地域的原生态民歌形态(包括它的表演形态)都是具有独立意义的文本,它自身的形态、色彩、风韵、仪式与功能都是独特的,它自然远别于其他文本。固然,它自身也有其独特的历史积累过程,正如我们所能见到的一切其他艺术样式一样,尽管它展现在我们面前时,是一种相对固化的“稳定”形态。它表面上只提供给我们一种截面式的成果,但只要对之进行深究,我相信它同样可以从中回溯出一个漫长的积累与演进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恰恰是与该民族的日常生活的演进是同步的。因而,它也一定蕴含着大量细微的、动态的(尽管演进速度很慢)、多层次的文化信息,审视它们、解读它们将会为我们进一步了解该特定民族的历史进程提供了一个另类的视角。事实上,我们感受或欣赏这些原生态的民歌,其目的往往都不是纯然审美的,我们总会通过那些歌词、语调、曲调、发声方式、表演形态(演唱方式与肢体动作)去重构它们所依托的生活环境或生活场景,进而达到深刻地了解这些民歌文化的创造者其自身的生活状态。也就是说,这种原生态的民歌及其表演方式,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信息文本,其价值是展现在音乐人类学层面的,而非艺术审美层面。固然,这并没有妨碍我们从艺术审美层面去观照它。

从“一般民族唱法”与“原生态民歌唱法”这两者的文化功能属性来看,把它们摆在一起来进行所谓比赛是不恰当的,也不大具有可比性。因为它们的文化指向不同,因而,在目前那种大型演唱比赛中将它们与其他品类分开是明智的,但我要追问的是,难道同属原生态的民歌及其表演形态的各种不同文本之间就可以拿来比赛吗?它具有可比性吗?对此,我表示怀疑。

显然,原生态民歌及其唱法,它本身也应该是个发展的范畴,尤其在今天这种信息化的时代氛围中,它不可能像过去那样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创造它们与演示它们的人(原生态民歌的创造者与表演者)正是在这种信息化的环境中成长的,再说他们并不一定就有着严格保留这种音乐形态的意识或意愿,他们总会在这样一种信息环境中迅速吸纳其他文化因素的影响,并日益从过去的功能指向中蜕变出来,使之越来越倾向于纯粹的表演而非生活实用。据说,那些参加全国性大型演唱比赛的原生态民歌表演团体,在其准备的过程中,总会延请一些“艺术大师”之类的人物或专业艺术团体的导演作“艺术”顾问,这种选择是否恰当,我表示怀疑!搞不好,它甚至会是一种“问道于盲”的选择。再说原生态的民歌与表演是不能离开其原有的特定的自然生活场景的,因为生活场景本身也具有相当丰富的信息,它一旦被抽离,并代之以一种工艺考究的、充满都市味的现代舞台场景,那么这种原生态的东西,从中获得的究竟是“美化”,还是损害呢?

我想它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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